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保障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7-27 10:30信息來源: 蕪湖市人民政府閱讀次數:編輯:張明珠 字體:【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根據安徽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號)、《安徽省財政廳、民政廳關于調整我省六十年代精減下放退職職工有關救濟政策的通知》(財社〔2010〕66號)要求,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物價水平,經2023年7月17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現就調整我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六十年代精減下放退職職工救濟等社會救助保障標準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794元/人/月提高到850元/人/月。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794元/人/月提高到830元/人/月。

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2023年度我市特困人員供養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于2022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60%,且原則上不低于低保標準的1.3 倍確定。照料護理標準分為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3檔。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分別按照不低于2022年度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50%、30%、4%確定,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分別按照不低于2022年度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35%、20%、3%確定,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不得高于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三、六十年代精簡下放退職職工救濟標準

六十年代精減下放退職職工救濟標準由662元/人/月調整為731元/人/月。

四、執行時間

以上調整后的社會救助相關標準從2023年7月1日開始執行。各縣市區要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按時發放。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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